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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6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王鸿凯与天津市丽苑供热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鸿凯,天津市丽苑供热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6659号原告王鸿凯。委托代理人王健(原告之子),天津市道路管理咨询中心科员。被告天津市丽苑供热站。原告王鸿凯诉被告天津市丽苑供热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3日下午,原告所居住的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彩丽园42号楼1门502号房屋内卫生间的暖气管因年久失修产生爆裂,导致室内被完全浸泡、电源短路,造成地砖、地板、家具、床下物品被浸泡,部分家用电器因短路被损毁。此后原告与被告沟通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坚决要求被告维修、复原、更新因暖气管道老化爆裂一事所导致的家用电器损毁、家具及木地板浸泡、家庭装修损毁;2、坚决要求被告赔付原告因暖气管道老化喷水一事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电器折旧费、装修折旧费、日用百货折旧费、交通费等);3、坚决要求被告赔付原告因起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4、坚决要求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依法强制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存在,故本案被告主体不明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鸿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元,退回原告王鸿凯。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袁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