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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鼎执字第18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鼎市华辉机械元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福鼎市华辉机械元件有限公司,李斌华,李长高,郭立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1859-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福鼎市桐城街道太姥大道316号,组织机构代码15751731-5。法定代表人林加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福鼎市华辉机械元件有限公司,住福鼎市秦屿镇水井头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939131-8。法定代表人李长高,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斌华,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李长高,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郭立秀,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福鼎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鼎市华辉机械元件有限公司、李斌华、李长高、郭立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福鼎市华辉机械元件有限公司在福鼎市秦屿水井头工业区上的土地使用权。因该地产处置变现需要一定的期间,短期内难以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