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永涛与陈思远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涛,陈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1820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涛,居民,兰陵县朝阳巷19号。被执行人陈思远,1965年11月10日,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兰陵县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苍民初字第25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赵永涛与被执行人陈忠元追偿权纷一案,为确保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386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子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XX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