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商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与张小彦、卢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张小彦,卢亮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1194号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22号。法定代表人项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洪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彦,居民。被告卢亮军,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彦、卢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