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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商初字第0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与张小彦、卢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张小彦,卢亮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商初字第01194号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慈溪路22号。法定代表人项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洪芳,江苏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小彦,居民。被告卢亮军,居民。本院于2015年12月22日受理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彦、卢亮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66元,由原告江苏名伦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家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廉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