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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中行、王金海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行,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李中行,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132928196307190958。被执行人王金海,地址。李中行申请执行[王金海人格权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6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中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南民初字第01642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钟 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鸿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