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中行、王金海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中行,王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432号申请执行人李中行,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证件号码132928196307190958。被执行人王金海,地址。李中行申请执行[王金海人格权纠纷一案,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0164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中行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南皮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4)南民初字第01642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钟 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鸿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