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93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张志滨与被告蒋银法、李莉萍、蒋志杰、林东虹、杨继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滨,蒋银法,李莉萍,蒋志杰,林东虹,杨继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9323号原告张志滨,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代理人庄建东,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崇武镇四清井巷**号。被告蒋银法,男,198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李莉萍,女,198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蒋志杰,男,198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东虹,男,198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杨继森,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志滨与被告蒋银法、李莉萍、蒋志杰、林东虹、杨继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志滨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永权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培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