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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凤华、杨春勇 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武凤华,杨春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12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武凤华,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北十条街****号。被执行人杨春勇,地址长春市南关区新春街道乐礼胡同委**组。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武凤华、杨春勇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北方公证处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吉长北方证字第501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凤华、杨春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但并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武凤华、杨春勇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武凤华、杨春勇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东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