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邓德古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德古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C}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海法刑初字第43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德古,男,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5]4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德��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世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德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底至3月22日间,被告人邓德古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海丰县海城镇铜钱山附近、附城镇南湖教师村附近等地以每小袋毒品100元至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4次9小袋,共重4克。2015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邓德古在海丰县附城镇鑫泰宾馆门口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被告人邓德古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1小袋,净重2.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物证、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德古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重6.4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邓德古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底至3月22日间,被告人邓德古向贩毒人员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在海丰县海城镇铜钱山附近、附城镇南湖教师村附近等地以每小袋毒品100元至1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4次9小袋,共重4克。2015年3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邓德古在海丰县附城镇鑫泰宾馆门口准备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黄某某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从其身上缴获可疑毒品1小袋及作案工具手机1部。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从被告人邓德古身上缴获的可疑毒品1小袋,净重2.4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扣押清单:扣押被告人邓德古疑似毒品一小包、三星手机一部(号码:1382894****)。2.海丰县公安局联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邓德古的出生日期为1981年。3.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2015年3月22日16时许,海丰县公安局附城派出所民警在海丰县附城镇鑫泰宾馆门口查获贩毒嫌疑人邓德古和吸毒人员黄某某,现场在邓德古身上缴获���以“冰毒”一小袋(晶体状物)和在黄某某身上查获手机一部。经审查,邓德古供认其四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黄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黄某某对其吸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两人尿检结果呈阳性。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出具的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邓德古所有的手机的通话记录。5.海丰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该局已将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邓德古。(二)鉴定意见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4]106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从被告人邓德古身上缴获的疑似毒品1小袋,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的成分。(三)辨认笔录1.经辨认混合照片,证人黄某某辨认出第6号(邓德古)就是2015年2月初期间至2015年3月22日17时许多次贩卖毒品“冰毒”给他的人。2.经辨认混合照片,被告人邓德古辨认出第10号(黄某某)就是2015年2月初期间至2015年3月22日17时许多次向其购买毒品“冰毒”的人。3.经辨认混合照片,经辨认混合照片,被告人邓德古辨认出第7号(吕某某)就是黑比亚迪小车及该车内的“疑似枪支弹药”属主“吕某某”。(四)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我的毒品是向一名叫“阿古”的男子购买的。我一共向“阿古”购买5次冰毒。第一次是2015年3月18日凌晨零时许,在海城镇铜钱山附近向其购买两小包,价钱300元;第二次是2015年3月19日,在金鹏国际酒店附近��购买两包300元;第三次是2015年3月20日在附城南湖教师村附近,购买两包300元。第四次是2015年3月21日在城东上埔市场附近,购买三包300元;第五次是2015年3月22日没有交易就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2015年3月22日17时许我在莲花路口叠翠名城门口处碰到我的朋友“阿古”,他让我载他到海丰县鑫泰宾馆,我们到达鑫泰宾馆后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从我车上缴获一支枪及四发雷鸣登枪弹。(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邓德古的供述和辩解:2015年,3月22日约17时,我在莲花路口音翠名城门口外碰到朋友吕某某,我看到他开一部F3小车,就让他载我到海丰县城鑫泰宾馆门口,跟他说要拿些东西给别人,他听我说后就同意了,并让我坐上他的车,在车上时,我看到放在前座上的手提包,就问他是什么东西,他用手比了比枪的手势,跟我说包里有一支“枪”,我听后也就没有在意。到了当日17时许,我们到达鑫泰宾馆门口,我在找朋友黄某某,但是没有看到他,就下车给黄某某来打电话,吕某某在车上坐着,这时过来几名公安便衣,他们让我们接受检查,结果公安民警从我的身上缴获一小袋毒品“冰毒”,叉从吕某某的车上缴获了一支土制枪支及四发雷鸣登枪弹,接着我们就被传来派出所问话。2015年3月18日凌晨(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黄某某让我帮他买冰毒,我当时向“阿新”购买了200元一小袋的毒品冰毒,买好之后,我与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海城镇铜钱山附近把毒品冰毒拿给他,他当时给了我300元。2015年3月19日凌晨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黄某某打电话让我帮他买冰毒,我听电话后,就向“阿新”购买了200元一小袋的毒品冰毒,买好之后,我与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海城镇金鹏国际大酒店附近把毒品冰毒拿给他,他当时给了我300元。2015年3月20日凌晨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黄某某打电话让我帮他买冰毒,我听电话后,就向“阿新”购买了200元一小袋的毒品冰毒,买好之后,我与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附城镇南湖教师村附近把毒品冰毒拿给他,他当时给了我300元。2015年3月21日晚上约21时(具体时间记不清楚),黄某某打电话让我帮他买冰毒,我听电话后,就向“阿新”购买了200元一小袋的毒品冰毒,买好之后,我与黄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在附城镇南湖教师区村附近把毒品冰毒拿给他,他当时给了我300元。上述证据,经法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德古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6.42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德古所犯罪名成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邓德古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德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佩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出没收财产;(一)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非法持有、运输、执照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非法持有、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