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浏执字第03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荣华与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伍家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荣华,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伍家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3128号申请执行人李荣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伍家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李荣华与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伍家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浏民初字第043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永安镇礼耕村伍家村民小组银行存款135472元(迟延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维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