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伊执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泽与韩立国、伏晓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泽,韩立国,伏晓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执字第171号申请执行人李泽,男,1938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韩立国,男,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伏晓媛,女,年龄、民族不详,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韩立国、伏晓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泽与被执行人韩立国、伏晓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计 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哲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