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9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9976号原告:汤某某,男,汉族,1986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某甲,女,汉族,1991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被告刘某甲的父亲),汉族,1966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