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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欣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周欣国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永虎,男,1980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系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欣国,男,1970年8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周丽青,女,1970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会计,住青铜峡市,系被告妻子,特别授权。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欣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9元,由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9元,退回原告宁夏佳居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230元。审 判 长  薄鹏飞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人民陪审员  妥颗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