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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张合生与张克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合生,张克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张合生,男,1963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靳进才,开封市高新区大梁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克顺,男,1986年1月21日生,汉族,农民。张合生与张克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4日作出的(2015)兰民初字第0050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克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合生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克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克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合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克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合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王 霞审判员 张来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新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