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执字第2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谢庆泉、谢庆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谢庆泉,谢庆星,谢庆明,陈丽雅,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字第2020-1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庆泉,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14。被执行人谢庆星,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3139。被执行人谢庆明,男,汉族,住佛���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陈丽雅,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22。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自编号:之二十)。法定代表人谢庆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庆泉、谢庆星、谢庆明、陈丽雅、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1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谢庆泉、谢庆星、谢庆明、陈丽雅、佛山市三水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5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517元、保全费3137元。由于被告未自动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恒昌华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庆泉、谢庆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字第202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改选,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