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1宋海林、肖文龙、鲁常友与葛东群、葛东亮、侯田、葛二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林,肖文龙,鲁常友,葛东群,葛东亮,侯田,葛二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543号申请执行人宋海林,男,1948年11月27日生。申请执行人肖文龙,男,1997年8月15日生。申请执行人鲁常友,男,1956年8月22日生。被执行人葛东群,又名葛四群,男,1961年7月10日生。被执行人葛东亮,男,1953年9月20日生。被执行人侯田,女,1960年7月2日生。被执行人葛二会,男,1990年9月15日生。关于申请人宋海林、肖文龙、鲁常友与葛东群、葛东亮、侯田、葛二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0795号、第00791号、第007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葛东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追加了保证人葛东亮、葛二会、侯田承为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葛东群、葛东亮和申请人宋海林、肖文龙、鲁常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宋海林、肖文龙、鲁常友自愿撤回了对被执行人葛东群、葛东亮、侯田、葛二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来彬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十二��三十日书记员 张炳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