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杜荣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886号罪犯杜荣,男,汉族,初中文化,1988年5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10)泰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18年6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杜荣退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2月22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10232号、第8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杜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杜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杜荣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警告处分。该犯在服刑期间已履行财产刑,已退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泰兴市人民法院出具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违纪,受到警告处分,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荣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日(刑期至2016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