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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211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孟某、张某乙,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某某。原告张某甲与被告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自行协调处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