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门晓亮与齐玉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门晓亮,齐玉静,门晓亮,齐玉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门晓亮,男,1976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齐玉静,女,1985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5)曲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齐玉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齐玉静对曲阳县南苑小区西单元1502室拥有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齐玉静位于曲阳县南苑小区西单元1502室的房屋一套。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立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