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建斌、姚全枝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建斌,姚全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15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品,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吴建斌,务工。被执行人姚全枝,务工。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建斌、姚全枝社会抚养费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65910元。被执行人吴建斌、姚全枝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本院在执行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无异议,其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221号行政裁定书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麻卫计征字(2013)第208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军审判员 蔡 波审判员 冯海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