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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尤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射刑初字第0034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医生。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射检诉刑诉(2015)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蔡琳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小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2日傍晚,被告人尤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县长荡镇宏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长青路交叉路口时,未能减速慢行且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与沿长青路由西向东倪某驾驶并后载王某的苏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事故,致倪某、王某受伤。经射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颅脑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尤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尤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予以处罚。被告人尤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尤某先后于2014年6月份、2015年7月20日向被害人王某支付赔偿款12万元、11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1)人口信息表、接处警记录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尤某的基本信息及本案案发情况。(2)发破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尤某在案发后主动至射阳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兴桥中队接受调查。(3)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尤某无驾驶证。(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尤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5)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单、交强险复印件,证实肇事车辆的相关信息。(6)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疾病诊疗证明,证实被害人王某治疗的相关情况。(7)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尤某与被害人王某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2.证人证言(1)证人严某证言,证实2014年5月12日下午6点多钟,其在宏才路与长青路交叉路口看到两辆摩托车相撞,当时倪某的老婆王某倒在现场,其打电话报警的。(2)证人陈某(王某的主治医生)证言,证实被害人王某入院治疗的相关情况。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倪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12日晚6点多钟,其驾驶后载王某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荡镇宏才路与长青路交叉路口时,与尤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王某被撞倒,左耳朵出血,其本人头上破了一点,缝了几针,不需要做伤情鉴定。(2)被害人王某陈述,其对事故的情况记不清了。4、被告人尤某供述,证实2014年5月12日晚,其驾驶苏J×××××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长荡镇宏才路与长青路交叉路口时,与一辆由西向东的摩托车相撞,造成事故。5、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颅脑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及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的技术状况正常。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且相互印证,足可证实本案所涉事实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尤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为严申国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尤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蔡琳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