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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刑初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 告 人 赵 某 某 犯 盗 窃 罪 一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前刑初字第31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住址前郭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8月2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前郭县长山镇火车站北面平房区,进入梁某某家室内,盗走梁某某家欧奇牌OKA31手机一部。2015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前郭县长山镇月亮门泄洪区附近平房区,进入刘某某院内仓房,盗走瓦工工具兜子和渔具兜子,兜子内有大铲一个,灰板一个,铁抹子一个,沙抹子两个,羊角锤一个,刨锛一个,搂锯一个,卷尺一个,铁刷子一个,安全绳一个,放线绳30米,鱼竿一个,圈网一个。2015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前郭县长山镇卫生院附近平房区,进入朱某某家室内,盗走朱某某家冰柜内冷冻肉食品及饭菜。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7.00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恳请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4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前郭县长山镇火车站北面平房区,进入梁某某家室内,盗走梁某某家欧奇牌OKA31手机一部。2015年8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前郭县长山镇月亮门泄洪区附近平房区,进入刘某某院内仓房,盗走瓦工工具兜子和渔具兜子,兜子内有大铲一个,灰板一个,铁抹子一个,沙抹子两个,羊角锤一个,刨锛一个,搂锯一个,卷尺一个,铁刷子一个,安全绳一个,放线绳30米,鱼竿一个,圈网一个。2015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前郭县长山镇卫生院附近平房区,进入朱某某家室内,盗走朱某某家冰柜内冷冻肉食品及饭菜。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7.00元。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所盗赃物依法收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2015年8月24日下午,我来长山买自行车的内胎,正好我没事儿就去长山火车站北面的平房那边去溜达,走到一个胡同,他家的房子挨着胡同,黑色铁大门没关,我通过大门看见从挨着胡同的小房子里面走出一个男的,走进了后面的房子里(后面的房子和前面挨着胡同的房子不太远),我看挨着胡同的房子里正好没人我就进去了,进大门是一个走廊,房子的门在走廊的右侧,进屋后发现炕上有个手机,我拿完手机就往外面走,出来后我去市场买的自行车内胎,买完内胎我就坐着大安的客车回家了。2015年8月25日晚上七八点左右,我骑着自行车要去我朋友家,走到长山镇长电街月亮门背面的一个胡同,看见一户人家亮着灯呢,我寻思进他家偷点东西,大门没锁,一进大门的左侧有个小仓房,离他家房子有两三步的距离,我看见仓房的架子上面有两个兜子,我拿起兜子就往外面走出去,把偷的两个兜子挂在自行车上,推着车子从狗市转盘往国道方向走,走到国道,国道的东西有一户人家,紧邻着国道,没有院墙,我把自行车和偷到的两个兜子放在了房子的前面,然后我就走着往下道溜达,顺着道走不知道走到什么地方,胡同里面看见一户人家家里面亮着灯,房子的门开着呢,然后就进屋了,房子里面没有人,进屋我就看见冰柜了,我从冰柜里面翻出来三袋肉,我就从这家出来了,回到放自行车的地方,我把两个兜子的东西全部都倒了出来,把没有用的渔网和一个兜子扔进了铁皮栅栏里面,这时发现我自己的手机丢了,我将倒出来的东西全部装进一个兜子里,把兜子挂在车上骑着车子往我朋友家走,不一会儿就被公安机关抓获了。我在第一家(刘某某)的兜子里没有发现钱,在第二家(朱某某)也没有盗取现金。2、被害人刘某某陈述:我报案,我家进小偷了。2015年8月25日晚上我和我老弟在家喝酒,喝完酒已经晚上八点多了,我把我老弟送出大门,进大门时发现放在大门左侧小仓房里面干瓦匠活用的工具兜子不见了,那是我老弟的,当时我以为我老弟把这些工具拿走了,我给我老弟打电话问他时他告诉我没拿那些工具,这才意识到家里面进小偷了,进仓房里面细找后发现我装渔具用的兜子和渔具都不见了,然后我就报警了。我丢了干瓦匠活用的工具包,大铲,灰板,铁抹子,沙抹子,刨锛,铁锤,安全带,粘砖用的小抹子,5米的米尺一把,放线绳子30米,铁毛刷子,锯子一把,鱼竿一把,装渔具的兜子,还有装鱼的网,还有用红色方便袋装的3000元现金,放在装渔具的兜子里面,都是百元面值。3、被害人梁某某陈述:我报案,我家进小偷了。2015年8月24日下午我在家呆着,我丈夫出去干活,没带手机,把手机放炕上走了,下午4点多我姑娘从松原回来了,我寻思我和我姑娘拿着手机给我老公办一个4G卡,去房间里面找手机就找不到了,这才意识到家里进小偷了。我丈夫的手机是欧奇牌的,型号是OKA31动力,金色边框,后盖子是皮面的,花500块钱买的。4、被害人朱某某陈述:我报案,我家被盗了。2015年8月25日晚上我和我姐在家,我姐跟我说:“东屋你翻东西了?”我说:“没有。”之后我就上东屋了,我看见屋里的凳子上的兜子被翻了,冰箱被翻了,丢了650元钱,并且丢了一些肉。但是我发现了一个电话,不是我们家人的,之后我就感觉是小偷的,我就报警了。丢的驴肉多少斤不知道,价值三四百元,丢的钱是3张面值100的,7张面值是50元的。5、前郭县公安局收缴清单一份、返还笔录四份,证实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刘某某、梁某某、朱某某的事实。6、现场照片,可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5〕087号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57.00元。8、常住人口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赵某某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9、抓捕经过,2015年8月25日8时许,刘延峰报案称其放在大门右侧小仓房里面的干水泥活用的工具、钓鱼用的渔具及其放在装渔具用的兜子里面的3000元现金丢失,随即民警在摸排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抓获,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收缴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返赃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胡方权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孙洪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关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