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张雨雨公证债权文书非诉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张雨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79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雨雨,地址长春市二道区东盛街道利民路委**号。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雨雨公证债权文书一案,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或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96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长春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信维公证处(或本院)的2015吉长信维证字第59657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