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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初字第1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代进贤等诉北京市龙胜伟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进贤,张焕平,北京市龙胜伟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大民初字第10090号原告代进贤,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原告张焕平(系原告代进贤之妻),1975年11月3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尹丽,北京市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龙胜伟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李家坟7号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景俊红,经理。原告代进贤、原告张焕平与被告北京市龙胜伟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胜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进贤、原告张焕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尹丽,被告龙胜装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景俊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进贤、原告张焕平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是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院商业金融项目7号办公楼6层606室房屋业主。2013年12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装修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院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室6层606室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付装修费20000元,被告开始装修,到目前为止被告未交付。2014年6月2日,物业电话通知原告家漏水,4楼业主最先发现家里漏水,通知5楼业主,5楼业主发现新装修房产已被水浸泡,后报警,经过物业检查和警察现场确认,发现漏水点为原告家的6楼606室厨房,因水管丝堵不严导致。造成5层506室新装新的婚房房屋顶、墙面、壁纸、地板、家具、家电、床垫、被褥、衣服、鞋子受到了大面积损害,直接经济损失338800元,必须重新装修,装修期间的租房费30000元。4层406室业主家房顶、地板不同程度损坏,隔壁605业主家墙面损坏,造成二业主家经济损失11200元,合计380000元。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家损失包括地板砖损坏、地暖、地面线路损坏的隐患,导致原告必须找其他装修公司继续装修,因以上材料均不能二次利用,原告需要重新购买地板砖、线路等费用,需要近20000元。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龙胜装饰公司辩称:我公司认为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与我公司没有任何联系。事实是,这次跑水的时间是2013年7月17日起,而我公司于2013年7月13日傍晚已施工完毕(只差打扫卫生)与原告一同离开,以后应原告的指示,把钥匙放在1105家,就再也没有钥匙了,以后几天就更没有去过原告家。所以因房屋跑水造成原告损失与我公司没有关系。这次跑水是花洒阀门及进水总阀门开启所至,综上,我公司与原告离开时,总阀门是关闭的,这些原告及安装家具工人都能证明,花洒是原告找厂家自行安装,更与我公司无关。综上,我公司与这次损害事故没有任何关联,不应对损坏后果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0日,出卖人北京金隅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隅公司)与买受人代进贤、张焕平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代进贤、张焕平购买金隅公司开发的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楼房一套。2013年12月23日,代进贤(以下简称甲方)与龙胜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工程装饰装修面积68平方米,户型2室1厅1卫1厨,工程承包,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提供其余部分材料;工程造价34000元;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甲方在材料设备到施工现场前通知乙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应当由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在材料、设备到现场前通知甲方。双方就材料、设备质量、环保标准共同验收,由甲方确认备案;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竣工验收通知单后3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移交手续,结清尾款,签署保修单,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施工部分的水电改造图。双方进行竣工验收前,乙方负责保护工程成品和工程现场的全部安全。双方未办理验收手续,甲方不得入住,如甲方擅自入住视同验收合格,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室内装修工程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防漏水工程保修期为5年。合同签订后,代进贤、张焕平将房门钥匙一把交给龙胜装饰公司,龙胜装饰公司依合同约定开始为代进贤、张焕平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室内进行装修。装修期间,代进贤给付龙胜装饰公司装修费20000元,尚欠14000元。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室内为上下两层复式结构,装修期间,即2014年6月2日夜间,因代进贤、张焕平家606室室内一层水管由于丝堵不严造成漏水导致代进贤、张焕平家606室地板被水浸泡,后水又渗漏到楼下506室室内,造成506室室内顶面、墙面、壁纸、地板、家具被水浸泡。代进贤在其与龙胜装饰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时,已经将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的房门钥匙交给该小区物业北京金隅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2014年5月19日,代进贤从北京金隅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606室的房门钥匙取走至今未归还。代进贤从北京金隅大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走606室的房门钥匙后对606室进门南侧的橱柜尺寸进行测量。606室房门朝西,刚进房门南侧为厨房位置,厨房后为水管,水管未安装龙头,水管被水管丝堵封堵,由于水管丝堵松动,造成水管往外渗水。庭审中,龙胜装饰公司对代进贤、王焕平已赔偿位于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506室业主吴昊瑜室内装修、家具、电器损失338800元价值不予认可。2014年9月29日,代进贤、张焕平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室内地面损失价值及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5层506室室内装修损失及物品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2015年7月20日,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ZP2015字第14178号价格评估报告对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5层506室室内装修损失及物品损失的价值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室内地面装修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截至评估基准日2015年3月23日,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为:1、评估对象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5层506室装修的市场损失价值(取整)为人民币69439元)。2、评估对象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5层506室家具的市场损值(取整)为人民币12827元。3、评估对象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室内地面装修损失的价值(取整)为人民币6964元。为此,原告代进贤向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评估费3000元。另查,原告代进贤、原告张焕平因购买的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自来水丝堵松动后渗出的水又渗到楼下506室,造成楼下506室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坏,原告代进贤已经对楼下506室的业主进行了赔偿。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相片、现场勘查笔录、联系笔录、北京中评联合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价格评估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代进贤与龙胜装饰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合同内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装修期间,因被装修房屋水管丝堵松动往外渗水,致使被装修的房屋及楼下室内被水浸泡,为此,双方就损失的赔偿数额产生矛盾,代进贤、张焕平诉至本院,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庭审中,龙胜装饰公司同意解除与代进贤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财产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财产损害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龙胜装饰公司在给代进贤、张焕平室内装修完毕后,代进贤将自己存放在该小区物业的606室钥匙取出后,在没有龙胜装饰公司在场监管的情况下,打开606室房门对606室进门南侧墙厨房位置进行橱柜尺寸测量,因测量的橱柜墙面靠下方为水管,水管未安装龙头,水管被丝堵封堵,由于水管丝堵松动,水管往外渗水后,造成代进贤、张焕平室内已经装修好的室内地面被水浸泡,后606室所渗出的水又渗到楼下506室室内,造成506室室内装修及物品损坏。代进贤、张焕平诉至本院要求龙胜装饰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为此,代进贤应承担主要责任,即承担80%责任。龙胜装饰公司对606室装修完毕后,应及时通知代进贤进行验收,在双方未对606室进行验收、交接前,龙胜装饰公司应对606室室内安全负有巡视、监管义务,由于龙胜装饰公司对606室室内安全监管不到位,造成606室室内因水管丝堵松动,水管往外渗水后所造成的损失,龙胜装饰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故对代进贤、张焕平要求龙胜装饰公司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失数额的计算问题。首先,关于房屋漏水损失的数额计算问题,应以评估机构在评估报告中确认的受损金额确定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6层606室室内地面装修损失的价值及位于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大庄村东侧京开路48号商业金融项目7号楼办公5层506室室内装修损失及物品损失价值为依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并经法定程序依法确定的评价机构。经查该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在评估过程中本院及评估机构对现场亦进行了勘察,相关评估程序合法,故该评估结论应为合法有效。代进贤、张焕平认为该报告对财产损失评估价值过低,但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虽然龙胜装饰公司坚持认为评估中存在瑕疵,不认可,但就此问题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已明确告知了龙胜装饰公司如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但龙胜装饰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庭的要求提交书面的异议申请,应当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代进贤与被告北京市龙胜伟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北京市龙胜伟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进贤、原告张焕平财产损失人民币一万七千八百四十六元;三、被告北京市龙胜伟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代进贤、原告张焕平评估费六百元;四、驳回原告代进贤、原告张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元,由原告代进贤、原告张焕平负担五千六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龙胜伟业家居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四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宝旺人民陪审员  陈静波人民陪审员  孙学高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立华书 记 员  莫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