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975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黄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758号罪犯黄杰,男,汉族,小学文化,1989年9月1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1日作出(2012)宝刑初字第00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11月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尚未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十三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三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奖,罚金未履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大部分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杰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