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彭立斌与林俊光、刘幼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立斌,林俊光,刘幼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293号申请执行人彭立斌,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罗明柏、缪万明,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俊光,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现住福安市。被执行人刘幼梅,女,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彭立斌与被执行人林俊光、刘幼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8万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600元。2015年7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林俊光(共有人李琳)名下的坐落在福安市阳头富阳路电机电器市场x幢263、264号的房屋,依法予以拍卖,三次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启动变卖程序,登报后无人报名变卖;现抵押权人同意抵债,按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给抵押权人。经多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俊光、刘幼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9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苏锦玲执行员 黄仲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