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审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书基、黄金珠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书基,黄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梅执审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闽清县。法定代表人刘克贞,局长。被执行人吴书基,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黄金珠,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梅卫计征决2015省璜0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同日,申请人执行人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梅卫计征决2015省璜0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闽清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梅卫计征决2015省璜04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定书》的执行申请。审判员 刘美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美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