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葛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XX,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民初字第208号原告葛XX,女,山西省吉县人。被告段XX,男,山西省吉县人。原告葛XX诉被告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XX、被告段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XX诉称,其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2月依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8月13日生育儿子段一X,现就读于石家庄铁路学院。1999年农历2月初5生育儿子段二X,现就读于吉县职业中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懒、不顾家、没有担当,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有生活作风问题和家庭暴力,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长子段一X、次子段二X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三、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原告举证如下:《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被告段XX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庭判决离婚,其与原告各抚养一个孩子,抚养费各自负担;同意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归其所有。原告说其懒,不尽责任的现象不存在,其在沙场干活,每年赚4、5万元,去年赚了6万元,给了家里5万元。今年起诉之前给了家里6000元,起诉之后就没有给了。是因为原告作风存在问题,所以其才会有这个现象。其没有家庭暴力,没有打原告。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经人介绍认识,1994年12月依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3月6日补办结婚登记。1997年8月13日生育长子段一X,现就读于XX学院。1999年农历2月初5生育次子段二X,现就读于XX中学。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体谅,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从举行结婚仪式同居生活、补办结婚登记至今已二十一年时间,且生育两子,在吉昌镇XX沟有房产一座、2014年承包果园一座,虽有少量债务但家庭生活还是较为安康。尽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对另一方的生活作风提出质疑,但均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难免有怀疑和猜测之嫌。综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家庭生活现状、分歧意见等全案案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出现的感情裂痕是家庭生活中难免的、也是可以修复的,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多沟通、互理解、忠诚信任,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还是可以重新构建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予准许原告葛XX与被告段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彦祥审 判 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史达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福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