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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6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04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叶建根、黄添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叶建根,黄添花,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684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代表人康鹏,行长。被告叶建根,男,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黄添花,女,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黄燕萍。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叶建根、黄添花、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诉。审判员  李楠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