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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5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张海峰与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峰,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5593-1号原告张海峰,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李朝晖,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899号二楼B-18室。法定代表人吴跃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琳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峰与被告易佰连锁旅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长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玲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