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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5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万伟与被告史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伟,史正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初字第5250号原告万伟,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辉,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正生,男,197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万伟与被告史正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世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伟委托代理人林辉、被告史正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伟诉称,2009年8月、9月间,被告因生意急需用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三张。经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能还款。为此,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被告史正生辩称,2014年12月份其经营门店在转��时,约定由受让人将钱支付给万伟;2006年9月24日替万伟还款4500元;2010年7月22日,归还原告200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8、9月份被告史正生因经营生意用钱,分三次向原告万伟借款500000元,并分别出具借据3份。2009年8月1日,被告史正生向原告万伟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借万伟人民币拾伍万元整。史正生2009、8、1”。同年8月11日,被告史正生向原告万伟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借万伟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史正生2009、8、11”。同年9月18日,被告史正生向原告万伟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借万伟人民币拾万元整。史正生2009、9、18”。以上共计500000元。2010年7月22日,被告史正生归还原告人民币20000元。后原告因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未果而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认为,被告史正生欠原告万伟借款5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有利息,被告又不认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该诉请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20000元,原告当庭予以认可,该款应从被告应返还款项中予以扣除,被告应返还原告人民币480000元。被告辩称,其经营门店转让时,约定由受让人代为支付原告,2006年9月24日替万伟还款450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又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史正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万伟借款48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史正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世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文天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