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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罗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陈华连与周苏佺、叶丽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连,周苏佺,叶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陈华连,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委托代理人李德团,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苏佺,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被执行人叶丽珍,女,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罗源县。申请��行人陈华连与被执行人周苏佺、叶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罗民初字第192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周苏佺名下有商品房一套在罗源县房地产管理所登记备案,该房产已被法院预查封,但因其为预售合同备案状态,无法进行实体处理;被执行人叶丽珍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郑立嵩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曾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