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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9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晓奇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961号罪犯张晓奇,男,汉族,大学文化,1963年4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常州市,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晓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至2021年12月14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五万元(已预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张晓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张晓奇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已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