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董华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少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华锋,男,1982年3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2013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4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3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5)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华锋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华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9日3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与同华西路交界处,被告人董华锋等人趁被害人曾某在车牌号为粤y×××××的轿车内睡觉,且车门未上锁的机会,将被害人曾某戴在手腕上的价值人民币8500元的帝陀牌机械男表盗走。2015年11月30日16时许,民警在河南省平舆县红河路红河网络会所将被告人董华锋抓获归案。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董华锋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曾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500元。被害人曾某对被告人董华锋予以谅解,并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董华锋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董华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举证、被告人董华锋质证、本院认证的被害人曾某的陈述,证人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本院(2013)佛���法刑初字第535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情况说明,收据,谅解书,被告人董华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华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私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华锋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董华锋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华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咏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艾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