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民初字第2544-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安徽九鼎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许宗志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九鼎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许宗志,彭益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2544-2号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杭州道72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爱军,天津建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九鼎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滨湖世纪城福徽苑3#802室。法定代表人许宗志,经理。被告许宗志。被告彭益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九鼎置业咨询有限公司、许宗志、彭益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后为2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审 判 长 李桂华代理审判员 王艳君人民陪审员 杨晓梅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