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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长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长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炎周,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河南长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宏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恩琪,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长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长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长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长实矿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河南新正阳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耿 艳审 判 员  梁连杰人民陪审员  许幸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