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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975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张盛禹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盛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9753号罪犯张盛禹,男,汉族,大学文化,1984年11月3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2013)鼓刑二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盛禹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至2018年7月26日止),没收财产人民币六万元,追缴非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5年11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张盛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张盛禹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没收财产刑罚未履行,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财产刑情况调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盛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系主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大部分非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盛禹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审 判 员  舒晓艺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