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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执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张志军申请执行刘恩计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军,刘恩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单执字第1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恩计,男,汉族。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06月03日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志军于2015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邓朝宪审判员 时社教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泽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