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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何细雄与陈伟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细雄,陈伟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澄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何细雄。委托代理人江文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伟源。申请执行人何细雄与被执行人陈伟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汕澄莲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伟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申请执行人何细雄借款180000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900元。因被执行人陈伟源没有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依法启动主动执行程序,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陈伟源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陈伟源在汕头市澄海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建阳信用分社账号为80010000561001058的账户有银行存款699.61元。本院已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并划拨存款699元到本院代管款账户,申请执行人表示待达成一定金额后再向本院申请划款付还。此外,经对被执行人陈伟源的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五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源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何细雄“五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伟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伟源被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已被依法处置,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伟源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何细雄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伟源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澄法莲执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少昉审 判 员  王卓武人民陪审员  王嘉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奋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