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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尹维、陆丽华等申请确定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维,陆丽华,陈俞冰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特字第00086号申请人尹维。申请人陆丽华。被申请人陈俞冰。申请人尹维、陆丽华与被申请人陈俞冰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尹维、陆丽华共同诉称:申请人尹维、陆丽华于1986年7月生育一子名为尹X杰,尹X杰与被申请人陈俞冰于2008年结婚,于2009年生育一子名为尹X霖。2010年4月4日,儿子尹X杰因心脏病突发去世,陈俞冰也离开了苏州,前往新疆、山东等地打工,生活艰难,但孙子尹X霖一直和两申请人共同生活,并由两申请人实际抚养。后两申请人经与陈俞冰沟通协商,陈俞冰同意将尹X霖的监护权变更至两申请人名下。现两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撤销被申请人陈俞冰的监护资格,变更尹维、陆丽华为尹X霖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陈俞冰辩称:配偶尹X杰去世后,我就离开了江苏省苏州市,现在居住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儿子尹X霖在江苏省苏州市上学,因距离太远,我无法实时对尹X霖履行监护职责,无法正常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对申请人尹维、陆丽华提出撤销我的监护人资格,同时变更尹维、陆丽华为尹X霖的监护人的申请没有异议,这样有利于尹X霖的健康成长。经审查,申请人尹维、陆丽华系夫妻关系,两人生育一子名为尹X杰(原居民身份证号码××,尹X杰与被申请人陈俞冰于2008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23日生育一子名为尹X霖。尹X杰于2010年4月4日因病去世,后陈俞冰独自离家出走,前往新疆等地生活,尹X霖随尹维、陆丽华一起生活居住。审理中,陈俞冰表示因自己长期生活在外,无法实时对尹X霖履行监护职责,故对两申请人申请撤销其对尹X霖的监护人资格并将尹维、陆丽华变更为监护人没有异议。另查明,苏州市XX支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单位是江苏省苏州市XX委员会下属的XX类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执法类事业单位,尹维系该单位正式工作人员。苏州市XX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陆丽华系该委员会退休公务员。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籍材料、家长接送卡、学校收费发票、户口注销证明、情况说明、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尹维、陆丽华与尹X霖系祖父母与孙子的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两申请人经济状况良好,尹X霖的母亲即被申请人陈俞冰表示因自己长期生活在外,无法实时对尹X霖履行监护职责,同意变更尹X霖的监护人为尹维、陆丽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变更尹X霖的监护人为尹维、陆丽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耿杰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