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民二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民二监字第3号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体育场路**号。代表人:余秀位,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住所地:奉化市溪口镇壶潭村。法定代表人:王华根,该水电站站长。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化市支行与原审被告奉化市斑竹乡壶潭水电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甬奉溪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提供的新证据,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灵未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江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