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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柯某甲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刑初字第81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XXX585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5)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2015年12月29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凯捷独任审理,书记员洪广仁担任记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柯某甲到雷州市XX镇XX村委会东北村陈某家喝陈某的结婚喜酒。到当天17时20分许,被告人柯某甲乘他人不注意时,将婚房内抽屉里的红包(内有人民币4200元)盗走。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柯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柯某甲非监禁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日,被告人柯某甲到雷州市XX镇XX村委会东北村被害人陈某家喝被害人陈某的结婚喜酒。到当天17时20分许,被告人柯某甲乘他人不注意时,将婚房内抽屉里的红包(内有人民币4200元)盗走。盗窃成功后,被告人柯某甲便乘坐符拾的小车回家。被告人柯某甲回到家后,将盗来的红包内的人民币4200元现金埋藏在家中菠萝蜜树下的泥土里。当晚,被告人柯某甲便协助公安民警追回赃款人民币4200元并于2015年12月19日发还被害人陈某。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银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被告人柯某甲的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材料、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3.证人李某、柯某乙、林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的陈述;5.被告人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7.辨认笔录、照片及说明。以上证据均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且被告人柯某甲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柯某甲犯盗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柯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并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柯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冯凯捷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