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7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成都市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素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7450号原告成都市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巫庆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晓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兰,女,汉族,1970年1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市金港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廷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