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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三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关海洋与XX产、朱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406号原告关海洋,男,生于1984年4月20日,汉族。被告XX产,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小霞,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关海洋与被告XX产、朱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海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产、朱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海洋诉称,2013年被告XX产用于做生意向借款300000元,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100000元。2014年4月16日被告XX产向原告出具欠款手续。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诉请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被告XX产、朱小霞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XX产与原告系朋友老乡关系。2013年期间,被告XX产经营上蔡县静洁房产中介有限公司因资金不足,多次向原告关海洋借款300000元,并由被告XX产指定账户由原告转款,双方还签订有借款合同,约定了月利率2%。后被告XX产归还原告部分借款。2014年4月16日,原、被告通过结算,被告XX产向原告出具一份200000元的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关海洋贰拾万元(200000.00元).借款人:XX产.2014.4.16号”。同时被告XX产、朱小霞又与原告签订一份房产转让协议,协议载明:“甲方:朱小霞.乙方:关海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由于甲方朱小霞丈夫XX产欠剩余款贰拾万元整.甲方愿将驻马店市晶建同创地产有限公司购买一套面积107.11平方米的住房抵押给乙方,如甲方到7月1日前未还乙方20万元欠款,甲方愿将住房过户给乙方,如果乙方不愿意要房,由刘正义协助朱小霞把款还清,如果到时甲方不予对现,不按时还款,甲方朱小霞愿和丈夫XX产负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朱小霞.XX产.乙方:关海洋.中人:李广.刘正义.李建.2014年4月16日”。该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引起本案诉讼。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借款合同一份,转让协议一份,河南农村信用合作社交易记录及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因做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亦应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追要,被告给付部分借款后,下欠原告200000元至今未付,应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故原告诉��二被告偿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应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因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约定年利率24%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XX产、朱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借原告关海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的年利率24%从2014年4月16日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财产保全费1500元,由被告XX产、朱小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于河南���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耀光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人民陪审员  周秀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新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