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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蓝庆珍与覃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庆珍,覃文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224号原告蓝庆珍。被告覃文江。原告蓝庆珍与被告覃文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9月24日转为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陆子贤、人民陪审员李志明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9日起,被告因养猪需要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货款54049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到期后被告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原告货款2604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无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604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6049元为基数,计算至起诉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利息2000元)。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原被告双方共同签字的欠条一份,拟证明本案的相关事实。被告覃文江未做答辩也未提交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9日起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饲料,2013年12月31日双方结算时被告尚欠原告货款36049元,并就此货款偿还达成协议:被告计划于2014年1月10日偿还10000元,剩下的26049元,于2014年3月30日前付清。2014年1月5日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元和2014年2月8日被告支付给原告5000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049元。本院认为,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饲料并给原告出具欠条,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被告作为买受人,理应依约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现拖欠部分货款不付,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其计算标准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覃文江向原告蓝庆珍支付货款26049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26049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60元,由被告覃文江负担。上述判决确定的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峰审 判 员  陆子贤人民陪审员  李志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