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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王士伦、丁殿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士伦,丁殿生,许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市东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22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士伦,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丁殿生,男,汉族,192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健,男,汉族,1978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现羁押于永城市看守所。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永兴路***号。负责人:孙建,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号。负责人:李栋森,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永城市东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刘河乡粮店街。法定代表人:张贵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王士伦因与被申请人丁殿生、许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永城市东顺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王士伦于2015年1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士伦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士伦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跃辉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代理审判员  戚寒箫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淑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