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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襄执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胜利申请马世豪财产保全执行财产保全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马世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执保字第00060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被执行人马世豪。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马世豪财产保全一案,或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襄民保字第126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胜利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证号为10**号、2014-号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保字第126号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京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帅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