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1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钦明申请执行邱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1788号申请执行人赵钦明,男,汉族。被执行人邱竹林,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钦明申请执行邱竹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邱竹林拒不履行(2015)文民一初字第105号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执行人邱竹林名下银行存款6万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俊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