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民初字第358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茂印、潘雪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茂印,潘雪红,张君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鼎民初字第3588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南大路太姥商厦A幢。组织机构代码:15751669-7。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卓亦斌,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茂印,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潘雪红,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张君源,男,197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茂印、潘雪红、张君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晨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平心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