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罗永林与重庆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永林,重庆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828号原告罗永林,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委托代理人甘万军,重庆江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21号28-3#,组织机构代码05986988-6。法定代表人刘德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登伦,重庆博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永林与被告重庆鸿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永林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永林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永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罗永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