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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3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湖北国创浩博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国创浩博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立保字第00549号申请人:湖北国创浩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法定代表人:高庆寿。委托代理人:刘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张之洞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志钢。担保人:湖北国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华光大道18号高科大厦。法定代表人:郝立群。担保人: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9号901、902室。法定代表人:郑为松。担保人:上海泰和信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天山支路168号A区3室。法定代表人:周春康。担保人: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903室。法定代表人:郑龙智。申请人湖北国创浩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25,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担保人湖北国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亚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泰和信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普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国创浩博投资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武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国创浩博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 炜审判员 刘 卫审判员 危永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辉 来源:百度“”